雷州市人民法院门户网站欢迎您!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 内容
法院公告

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18/11/12 15:12:05 点击:

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和能动司法要求,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就本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院各部门和广大干警,应当在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贯穿主动执行的理念,积极实行主动执行制度,充分发挥能动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司法需求,切实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

实行主动执行,要求在立案阶段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保障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主动在审判过程中明断是非,辩法析理,采取积极态度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主动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移送执行,推进案件便捷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主动采取各种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快速兑现。

第二条  立案庭、审判庭(含人民法庭)、执行局及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在主动执行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确保主动执行制度顺利实行并取得良好成效。

第三条  立案庭在受理民事诉讼(含支付令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在送达有关立案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一并送达《主动执行告知书》,对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有关情况予以书面说明。

在立案大厅诉讼文书摆放栏中,应摆放《主动执行告知书》,供当事人或者有关群众传阅,以便当事人了解有关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情况。必要时,立案法官要向当事人解释。

第三条 案件立案及审理过程中,立案庭、审判庭应当引导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保全,尽可能查控对方财产。

第四条  审判业务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号码,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案件宣判时,应当识别宣判的法律文书是否有可执行内容。有可执行内容的,应当在宣判或者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征询债权人意见,问其是否同意一旦法律文书生效,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的,由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

债权人同意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应当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不同意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告知其按照申请执行程序主张权利,并告知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债权人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审理该案的法官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如下事项:

1、在裁判文书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本院将直接启动执行程序,无需当事人申请执行;

2、在上述期间内,义务人已经履行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对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审判法官应告知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债权人如在《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同意由本院主动执行的,应告知在主动执行程序启动后,不得以要求选择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为由提起执行管辖异议。

第七条 债权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必须有债权人的特别授权。

第八条  对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或者异议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承办案件的审判业务庭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主动执行确认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主动执行案件移送表、执行依据及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进行执行立案。

第九条 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审承办该案的审判业务庭在收到二审裁判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将主动执行确认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主动执行案件移送表、执行依据及相关材料移送立案庭进行执行立案。

第十条 对经过再审作出改变原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判决、调解书,由本院负责再审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办理;由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再审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立案庭收到审判业务庭或人民法庭移送的有关主动执行的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工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卷宗材料移交执行部门。

第十二条  执行部门(含具有执行权的人民法庭)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执行员,执行员应当尽快启动执行程序,主动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三条  执行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

执行部门应当主动核实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真实性,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相关人员,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或者报告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部门应主动采取“四查”措施,依法对其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需要通过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关信息的,执行员应填写《信息查询申请表》,经庭、局领导审批后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层报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

第十五条 执行部门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应当及时主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控制措施,但所控制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同时应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执行部门采取控制财产的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裁定书及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有关控制财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执行部门应当主动依法对已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

第十七条 在执行中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执行和解基础的,执行部门应当主动召集双方事人进行和解,采取各种可行措施促成和解执行。

第十八条 执行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案件情况,确定最适合该案的执行方式。对于具备执行条件、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及时强制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企业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等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后执行更为有利的,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暂级执行;以行为为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委托相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九条 案件因各种干预难以执结或者涉及社会稳定需要协调的,执行部门应当主动与执行联动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主动报请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或者召开执行联席会议启动执行联动机制解决。

第二十条 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应主动采取限制出境、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在征信系统中记录欠债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手段恶意逃避债务的,执行部门应主动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党员干部,执行部门应当主动将有关情况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案件,具备救助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本院有关规定,主动予以执行救助。

第二十四条 执行部门及执行人员应及时、主动收集执行要情,并按照《执行指挥中心要情处理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院执行指挥中心。

第二十五条 执行部门应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结案件,并按规定办理结案手续。通过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的案件,符合中止、终结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法裁定中止、终结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执行部门应认真做好涉执行案件信访工作,主动依法及时对信访投诉事项和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信访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执行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适当方式,主动将案件执行情况和进展向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主动执行工作纳入计算机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各部门经办人应及时准确输入各种诉讼执行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主动执行工作列入本院责任制考核工作范围,执行局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主动执行案件的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各庭开展主动执行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054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00年四月二十八日

作者:执行局 来源:雷州市人民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www.zjlzcourt.gov.cn) © 2021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单位地址:雷州市新城大道118号
    粤ICP备18148068号   粤公网安备 440882020000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