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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8/11/12 15:17: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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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规定(试行)

 

为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推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和“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加强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将执行审查权与执行实施权分开,财产调查权与处置权分离,分别交由不同机构、不同法官、人员行使,打破一案到底的执行模式,对违法执行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

第二条  本院执行实施权由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人民法庭行使。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根据立案庭立案及安排开展案件执行工作,人民法庭根据本庭案件实际和当事人申请开展案件执行工作。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本庭中止、终本案件进行恢复执行。

第三条  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及有条件的人民法庭分别设立财产查控组和财产处置组。财产查控组负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存款、查房地产、查车辆、查工商登记),必要时可进行搜查,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措施。财产处置组负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包括划拨、拍卖、变卖以及办理以物抵债手续等,财产处置结束后,负责将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或者相关权利人。

第四条  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新受理的案件由立案庭安排给处置组法官承办,处置组法官接到案件后,交本庭庭长安排查控组人员办理财产查控事项。

其他法院委托本院调查或者协助查控的事项,经局长或主管执行院领导安排,由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查控组办理。查控组办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第五条  查控组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全庭查控案件的实际,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 进行“四查”。“四查”结束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在“四查”结束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处置组承办人执行。

第六条  处置组承办人接到查控组移送的案件后,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3日内开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作结案处理。

第七条  处置组在办案过程中需重新查控财产的,由庭长决定交查控组负责实施。

第八条  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权由执行局综合组组成合议庭行使。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异议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后,安排综合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应当举行听证的,合议庭依法进行听证。综合组法官不够组成合议庭的,由立案庭从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法官中安排,但所审查的执行案件主办人及合议庭成员不得作为异议案件的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

第九条  执行异议案件经上级法院复议发回重新审查的,由局长或者主管执行院领导指定执行一庭或者执行二庭法官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条  外地法院(含省内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先由综合组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立案庭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综合组办理退回委托或者要求委托法院补充有关材料等手续。

第十一条  执行信访材料由综合组负责登记,登记后根据局长或者主管领导批示及时将信访材料移送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接到信访材料后,应对信访人请求解决问题及时处理,并答复信访人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院案款、司法救助款台帐由综合组负责管理登记。各庭需办理划款手续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好划款呈批表、案款结算清单及有关材料,交综合组案款管理员办理。

案款管理员接到案件承办人申请划款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符合划款条件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经层报局、院有关领导审批后,交院财会办理划款。

第十三条  执行实施案件、执行异议审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由各个环节的承办人负责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上网,有关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法院内网和执行外网。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执行局根据执行工作和有关执行案件的需要,由主管执行工作院领导(或局长)主持召开局务会议,研究、讨论和解决执行工作有关问题以及对疑难、复杂案件作出指导性处理意见。局务会议由执行局副庭长以上干部参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讨论的问题和事项作出决定。

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组和人民法庭认为应报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报主管执行院长领导(或者局长)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及人民法庭的财产查控组、处置组人员,由本庭提出方案,报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院党组讨论决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218

作者:执行局 来源:雷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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