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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关于执法记录仪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时间:2018/11/12 15:20:06 点击:

雷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执法记录仪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干警自我防范及证据固定意识,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用于记录执行办案过程,具有录音、录像、拍照功能的单兵执法记录仪。

第二条 执行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情况台账,记载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交接、维修等事项。

执行部门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以及台账登记工作。

第三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时,执行干警应当规范着装。单兵执法记录仪可采用手持或佩戴左胸前等有利于取得较好声像效果的方式。

执行干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对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录制内容反映执行的时间、地点、人物、场景、参与人员等。

第四条 使用单兵执法记录仪时,至少有两名执行干警在场,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告知。

第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现场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和有关物品资料的;

(二)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采取搜查、勘查措施的;

(四)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

(五)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

(六)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六条 执行干警应当在执行工作结束后12小时内,完成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下载、存储工作;24小时内完成对资料的导入电子卷宗及上传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工作。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并随纸质卷宗归档保存。

第七条 复制、使用执法记录信息应当经执行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取。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修改、删除执法记录信息。

执行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信息的复制、使用、修改等管理台账。

第八条 执行干警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执法记录仪;未经执行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与互联网设备连接。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外出执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四)违规储存执法记录信息,致使记录的信息损毁、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一七年九月八日

 

 

作者:执行局 来源:雷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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