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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关于执行款发放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8/11/13 15:19:11 点击:

雷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款发放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执行款发放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款,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存款(含被执行人工资、住房公积金等)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和当事人直接交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的案款。

第二条  执行款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办公室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双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办公室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随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办公室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第四条  本院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并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第五条  办公室执行款管理人员应当于每周一、周三、周五到指定银行收取执行款凭证,必要时可以随时到指定银行收取执行款凭证。

第六条  办公室执行款管理人员在收到执行款凭据后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执行局执行款管理人员领取执行款凭据,执行局执行款管理人员在收到执行款凭据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款凭据移交相应执行庭内勤,执行庭内勤在收到执行款凭据后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法官。

第七条  执行法官在收到执行款凭据后,应当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

第八条  执行局发放执行款时执行法官应制作案款发放流程表一式两份,一份随案,另一份由执行庭内勤保管,执行法官、庭长、局长、分管院领导均应在案款发放流程表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时间。

第九条  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款发放工作,具体时间节点为执行法官、庭长、局长、分管院领导、执行局执行款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或签批时间均为二个工作日。需要院长签批的案件,执行局完成执行款发放工作时间应当顺延。

第十条  执行局完成执行款发放工作后,执行法官应于当日或次日将发放执行款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款管理人员,执行局执行款管理人员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执行款材料送办公室执行款管理人员,办公室执行款管理人员应在案款发放流程表上签名,并注明签收时间。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执行局发放执行款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款支付手续。

办公室执行款管理人员负责办理执行款支付手续,并负责办公室内部审批流程移送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完成执行款支付手续后,办公室执行款管理人员应将发放执行款相关材料移送执行法官。

第十三条 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办公室执行款管理人员执行款到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核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延缓发放执行款情形的,层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延缓发放情形消失后,执行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完成执行款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后十五日内将评估相关材料移交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拍卖、变卖款参照本规定执行款发放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款发放、查封财产处置等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具体方案由政工科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未按本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有关执行款发放和查封财产处置等工作的,由纪检组监察室按照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办理相关手续或签批包含纸质材料和网上办理相关手续或签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10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81011  

作者:执行局 来源:雷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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