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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案

时间:2018/9/12 10:10:43 点击:

                                                 ————转化型抢劫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关键词   抢劫  转化  既遂  未遂

裁判要点

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一样,同样存在既遂与未遂状态的区分,而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形态时,应当以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为依据,而不能再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既、未遂标准为依据。凡是转化型抢劫作案过程中,实际劫得财物或者已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应认定为抢劫既遂;反之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的,则属于犯罪未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案件索引

(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193号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为筹备毒资,便驾驶摩托车窜到雷州市覃斗镇乐平村附近伺机作案,当被告人张某行至覃斗镇竹包村钟端的青椒园时,发现一积水池里有一台新界牌抽水泵,便产生盗窃的念头,于是,张某就将抽水泵连同接入水井潜水泵的一段电缆线割断盗走,接着,又沿路窜到平乐村钟某某的青椒园内,用随身携带的梅花钳将宅内的铁门撬开,正当其进入屋子内实施盗窃肥料时,被钟某某碰见,被告人张某便慌称找水喝欲驾驶摩托车逃跑,但被钟某某抓住裤头,被告人张某为了逃脱,便持携带的刀头对钟某某进行恐吓并持石头块砸打钟某某的头额部,左手臂部,并用牙齿咬伤钟某某的左手上臂,后在被闻讯赶来的辛某等人的协助下,将张某抓获。钟某某的伤情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未达轻伤,被害人钟端被盗的新界牌抽水泵及一段电缆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值款人民币715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湛雷法刑初字19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了逃脱而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劫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应追究其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当庭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予以从轻处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与一般抢劫罪相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即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案例注释

对于转化型抢劫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以及如果存在未遂状态,如何把握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有无该情节,在量刑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形态予以厘清,以统一执法。

第一,从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相关立法规定的精神和刑法基本理论来分析,应当认定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首先,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为: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根据上述三个要件,转化型抢劫罪已实行了盗窃等先行行为,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显然行为人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形态。而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等)到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暴力、胁迫),从新的行为开始到完成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在整个转化过程中因时间、空间存在的必然,也就导致有发生犯罪中止、未遂或既遂的可能性;其次,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转化型抢劫罪应区分既未遂形态。划分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其目的是用以区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为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提供依据。与普通抢劫犯罪相比,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性质转化前,主观上具有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并非一开始就具有侵犯被害人人身权的故意,因而与普通抢劫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程度较小。如果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不论结果均认定为既遂,似有对转化型抢劫犯罪加重处罚的嫌疑,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精神相悖。

第二,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罪质相同,应以普通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转化型抢劫罪之所以从基本犯罪转化为抢劫罪,是因为基本犯罪在实施过程中其行为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无论其行为的情节还是其导致的结果,已超出基本犯罪(盗窃罪等)的构成要件而不能为原有的犯罪所容纳,因而只能通过转化犯的规定使犯罪行为重新获得另一犯罪构成要件(抢劫罪)的认可。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普通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在先,劫财在后,而转化型抢劫罪占有财物在先,使用暴力、胁迫在后,两者只是行为先后顺序的差异,在犯罪构成上并无实质区别。因此,从犯罪性质角度而言,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是相同的,应沿用普通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来界定普通抢劫罪的既未遂,即应以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为既遂标准。

具体到本案,首先,被告人张某先行盗窃价值人民币715元的抽水泵及电缆,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虽然被告人的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 但因其之后实施的暴力抗拒抓捕行为而转化为抢劫,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次,被告人张某并未劫取财物(行为人在抗拒抓捕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赃物被公安机关扣留,也就是说,行为人未实际取得抽水泵及电缆,并未给财物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害),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作者:研究室 来源:雷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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