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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情况

时间:2017/2/24 11:46:43 点击:

2017年预算公开目录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

三、收入支出预算增减变化说明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七、   名词解释

八、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雷州市人民法院内设政工科、纪检组(监察室)、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信访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司法警察大队、雷高人民法庭、龙门人民法庭、唐家人民法庭、乌石人民法庭、共14个内设机构和4个基层人民法庭。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各类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通过审判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二)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紧紧围绕“公正司法、改革创新”的主题,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奋斗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审判执行工作。

(三)预算绩效

2017年度本单位部门预算无涉及支出管理目标批复,故没有开展相关绩效工作。(五)国有资产情况

(四)2017年本单位部门公务用车1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

(五)财税政策制度

本部门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财税政策制度。

二、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预算

    2017年预算组成单位共有1个:雷州市人民法院

    预算编报范围:根据部门预算要求,纳入雷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的单位包括雷州市人民法院机关和雷州市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三、收入支出预算增减变化说明

1.2017年收入预算2706.46万元,比上年增加约462万元,增长20%,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增加,2016年人员经费缺口较大,2017年预算合理,能够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行。其中:财政拨款2706.46万元,其他收入0

2.2017年支出预算2706.4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706.46万元;其他收入0。 其中,基本支出1658.46万元,占总支出的61.28,比上年增长12.80%。项目支出1048万元,占总支出的38.72%,比上年减少12.80%。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336.78万元,占49.39%,主要保障机关人员工资和规范津补贴;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79.68万元,占6.64%,用于离退人员工资、公积金等;商品服务支出142万元,占5.25%,用于日常行政运行的办公费、接待费、差旅费等;项目支出1048万元,占38.72%,其中用于办案业务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和装备费的设备购置等。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说明

           2017年本单位行政机关运行经费为142万元,其中办公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公务接待费1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6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0万元。2016年行政机关运行经费为139.17万元,2017年比去年增加了2%,总体波动变化不大。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初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金额为163万元,其中,全部都是货物类163万元(办公设备为114万元,专用设备购置为15万元,公务公车购置费为34万元)。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304.4万元,主要采购法官服装换装、办公楼消防系统改造、设备购置与维护、信息集控中心建设等项目。

六、“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 116万元,比上年减少1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04万元,占 89.66% ,比上年增加9.66%,增加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报废,需要购置更新。(其中公务用车购置34万元,占32.69% ,比上年增加32.69%,增加原因主要是公务用车报废购置更新 ,公务用车运行费70万元,占67.31% ,比上年减少32.69%,减少原因主要是进行了公车改革,车辆管理更加规范化。);公务接待费12万元,占10.34%,比上年减少9.66%,增减原因主要是奉行勤俭节约,杜绝用公款大吃大喝,对接待费用严格控制,管理更加规范化 

七、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以及其他费用。

(五)“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2017年部门预算表

附件:2017022442637505.xls

作者:办公室 来源:雷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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