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执行申诉信访工作顺利开展,明确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申诉信访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或与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执行行为、执行裁决等不服,以来访、来信、来电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执行申诉信访组负责接待、审查材料、处理并跟踪信访反映的问题。
第四条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实行分级处理原则。本院主要办理涉及本院执行案件的申诉信访以及上级法院和有关领导机关转交、交办、督办的信访申诉。
第五条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办理实行形式审查,以劝回、转办、限期纠错、移送立案监督和化解为主要办理方式,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原则上不对案件实体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实行一般报批制度。通过向其他法院转办、移送立案审查等方式处理的,信访承办人应在提出相关意见层报信访组、庭、局领导审批后依法处理,对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重大信访案件,经信访组、庭、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向相关法院了解情况并作出处理。
一、执行来访办理流程
第七条 执行申诉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执行来访人。接访人注意文明用语,做到礼貌热心、听说细心、解答耐心,杜绝推诿、敷衍、冷淡、态度粗暴等现象。
第八条 执行申诉信访组对执行来访编立“执访字”号并记录案件基本信息,接访人在接访时应对来访反映情况进行纪录并接收材料。
第九条 接访人应对初访与重复信访进行分流处理,对初访要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防止初访变成重复来访。
第十条 初次来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来访事项属于咨询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的,涉及必须经由有关部门实体处理才能解决的,引导来访人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涉及法院执行办案程序问题的,应认真释法答疑;
(二)来访事项不属执行业务,通知本院信访办另行安排其他接访部门负责接访;
(三)来访事项根据原则应交由其他法院办理的,引导来访人向有关法院申诉;
(四)来访反映本院消极执行,经初步审查符合监督执行条件的,提出立案监督的意见报信访组、庭、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移送立案庭编立“执监字”案号办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来访人;
(五)来访反映法院执行错误的,引导信访人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诉讼等相关法律途径解决,对于已经经过执行异议和复议、执行监督程序处理,信访人仍不服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报请终结信访;
(六)来访事项理据明显不足的,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做好释法工作,引导来访人息访后不再做进一步处理;
(七)对来访人属于代理信访,且未提供授权委托书的,不予接访;
(八)来访反映其他法院执行问题,提出转办意见并报信访组、庭、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函转其他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将转办情况告来知访人。
第十一条 对以第十条第(四)项方式处理的来访案件,接访人应主动跟踪案件监督进程:受监督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主动将案件执行情况以及办理结果通报给接访人,以便相互配合做好当事人息访工作。
第十二条 对以第十条第(八)项方式处理的来访案件,接访人应在案件转办后60日内主动向相关法院询问案件执行进展,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根据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信访事项得到解决的,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给予反馈,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信访事项未得到解决,但属于可作终结信访处理的案件,要求执行法院在办理相关稳控手续后将终结信访的申请材料报送本院审批,接访人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终结信访条件的,报信访组、庭、局领导审定后送信访办备案,认为不符合终结信访条件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三)信访事项未得到解决,且不属于可作终结信访处理的案件,提出转为监督案件的审查意见后报信访组、庭、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送立案庭立案监督。
第十三条 对因申诉问题经初次信访处理申诉人仍不愿息访的重复来访,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来访事项本院正在或已经进行执行监督、执行复议等程序处理的,接访人应立即联系原案件承办人共同做好释法息访工作;
(二)来访事项未经执行监督、执行复议等程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接访人应认真释法答疑;
(三)来访事项属已按信访终结程序处理完毕并将信访终结情况报信访办备案的,接访人可不再对其接访。
第十四条 对接访中出现的集体闹访、暴力冲突、自残自杀等突发重大事件的,接访人应及时报告信访组、庭、局领导,经研究决定启动突发事件紧急处理机制的,应与办公室、法警队,信访办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实现安全息访。
第十五条 来访事项属于敏感性事项, 来访人行为异常,可能有杀人、爆炸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信访组、庭、局领导,由信访组集体研究启动重大信访应急处置机制,提出息访意见层报领导审批同意后,依法妥善处理,确保安全息访。
第十六条 来访人要求庭、局、院领导接访的,接访人应根据来访事项层报信访组、庭、局、院领导,由庭、局、院领导确定是否接访和接访的时间,并由接访人和信访组做好预期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一般执行来访实行即接即办、即办即结,较复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重大疑难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接访人对接访事项处理完毕的,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二、 执行来信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 对于上级部门或相关机关转办、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件、本院有关领导转执行局处理的信访件、其他有关部门转执行局处理的信访件、接待来访接收的执行当事人的申诉件,以及信访人邮寄、直接报送本院的执行信访材料,统一汇集到执行申诉信访组处理。
第二十条 执行申诉信访组指定专人审查执行信访材料,信访件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电话向来信人或执行法院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来信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信访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编立“执信字”号及记录案件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初次来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来信事项不属执行业务,提出转办意见报信访组、庭、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来信事项根据分级处理原则应交由其他法院办理的,提出转其他法院处理的意见层报信访组、庭、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函转其他法院处理,并将转办情况告知来信人
(三)来信人身份不明、申诉材料严重缺乏,反映问题不明确的,不予转办、不予处理;
(四)来信反映其他法院消极执行或执行错误,函转相关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并将转办情况函告来信人;
(五)来信事项理据明显不足的, 应向来信人说明情况,做好释法工作,引导来信人息访后不再做进一步处理;
(六)来信反映其他法院执行问题,函转其他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并将转办情况函告来信人。
第二十三条 根据第二十二条第(四)、(七)项处理的,来信案件承办人应当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跟踪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申诉问题经初次信访处理申诉人仍不愿意息访的重复来信,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来信事项本院正在或已经进行执行监督、执行复议等程序处理的,转案件承办人合并处理或原案件承办人处理;
(二)来信事项未经执行监督、执行复议等程序处理,或经上述程序处理后对处理结果不服的,由信访组指定专人处理;
(三)来信事项属已按信访终结程序处理完毕并将信访终结情况报信访办备案的,来信事项不再处理。
第二十五条 来信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来信处理意见经审批同意后,来信人联系方式明确的,来信案件承办人可口头或书面告知来信人。将来信函转其他法院审查处理的,来信案件承办人应在领导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送达《转办函》及《答复函》。
第二十七条 来信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报请庭、局领导审批结案。
三、其他信访事项的办理流程
第二十八条 接访人员及处理信访件的承办人应全面审查信访材料,及时对信访案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并提出化解信访风险方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信访组可以排查需预期约谈的案件,并安排相关人员接访,协调相关部门配备做好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信访组定期组织分析信访形势,总结经验,了解信访动态信息,调查信访工作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公布实施。
四、执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因在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处置不当引发当事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闹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的,实行信访责任倒查,取消责任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投诉,经查属实的,取消责任人员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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