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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执行告知书

时间:2014/4/3 16:03:22 点击:

主动执行告知书

 

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院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主动执行,不需当事人申请。现将该制度的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主动执行适用于法院一审或经二审、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及当事人欠缴刑事罚金和诉讼费案件的执行。

对于属上述主动执行的案件,执行依据确定分期履行的案件,法院负责第一期履行标的的主动执行工作,剩余履行标的由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对调解书写明若债务人任何一期逾 期履行,债权人可全额申请执行的案件,均属主动执行案件的范围。

(二)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法院对案件实行主动执行。同意由法院主动执行的,不需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法院将直接立案执行。

(三)在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后,债权人又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等有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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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申请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

原告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申请法院先予行。

(三)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

1.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四)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下载:2014040357827709.doc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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